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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惠美 - 人事 | 2023-09-22 | 點閱數: 63

主旨:有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於赴大陸前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2 年 9 月 18 日內授移字第 1120912406 號函辦理(本府 111 年 8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10974707 號函及 112 年 6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20780906 號書函諒達)。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內政部移民署業自 111 年 7 月 16 日完成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行總處)資料庫系統介接,取得各機關(構)(含教育人員或醫事人員《師一級》兼任主管職務)人員名單,為利執行,請以系統介接方式傳送名冊之機關(構),檢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含教育人員或醫事人員《師一級》兼任主管職務)人員名單,與傳送至人行總處之「WebHR 或 eCPA」系統所示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管制赴陸人員名單(查詢路徑:WebHR 個人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工具/簡任 11 職等以上赴陸管制名單查詢)是否相符,人員倘有異動並應即時更正;另採函送名冊之機關(構),請檢視前已報送之人員名冊,如有異動,亦請及時報送異動人員名冊予內政部移民署更正。
四、為利如期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赴大陸許可,本府及所屬機關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 2 星期前報府核轉,如係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或新增因公出國計畫赴陸,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6 星期前報府核轉。
五、赴陸人員於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構),機關首長應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各機關應於收到後 7 個工作日內,將通報表上傳至線上系統。
六、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報府核定(轉)期程表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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