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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5 條第 4 項所稱「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之說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 114 年 8 月 21 日公保字第 114001432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保訓會考量部分地方機關(構)、學校人員組成性質特殊,倘其預算員額達 5 人以上,惟其中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及第 102 條第 1 項之適(準)用對象未滿 5 人,得視為前開安衛辦法第 5 條第 4 項所稱「其他特殊情形」,於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後免設防護委員會;至所稱預算員額,係以公務預算、作業基金及校務基金項下以人事費編列之員額為基準(不含以業務費、中央機關補助業務費編列之預算員額,以及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幼兒園之預算員額);所稱上級機關,於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係指縣(市)政府;公立學校係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