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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發布、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為使本校同仁瞭解勤休新制相關規定,特製此專區,以供查閱。
一、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
二、線上課程:
課程名稱: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
課程時間: 52 分鐘
終身學習時數: 1 小時
課程類別:當前政府重大政策(課程類別代碼 501)
參訓方式:請登錄「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利用課程名稱搜尋並參加課程。(網址: 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
三、重點提醒(詳如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勤休制度宣導圖卡):
本校員工加班以申請補休為原則,以小時為單位,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應於 2 年內休畢( 112 年 1 月 1 日後加班時數始適用),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
請各單位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公務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
1、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
2、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
3、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辦理重大專案(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 1 個月內報請市府備查。(參照本府 111 年 12 月 28 日府人考字第 1111657379 號函)
4、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
5、服勤辦法案例
Q7: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之「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應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如於延長期限屆滿後,是否有再次延長之空間?
A:不宜。考量季節性及週期性工作應屬短期性而有延長辦公時數之必要,該等工作應屬機關年度例行性事項,具有可預期性,自可透過人力盤點、 彈性用人、工作流程簡化、資訊化等方式預為因應。因此,同一事由仍以 3 個月為限。又 3 個月係以連續 3 個月為一週期,以曆月為單位計算(如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